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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的優勢 第一篇
格式條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隱瞞真相,致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同意與其訂立格式條款。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非法的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訂立格式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一。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當事人的訂約目的、格式條款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此處所說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兩類:一是xxx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二是由xxx頒布的行政法規。
合同范本的優勢 第二篇
格式條款在實踐中的表現方式不盡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樣性。主要分為如下幾種:
1、一是由單個企業自行擬定的格式條款,并被記載于合同書中。
2、二是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制定,被有關企業直接采用而記載于合同書中。
3、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須知、通知、說明、告示等形式將格式條款張貼于一定的營業場所。
4、四是將格式條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據、文件(如車船票、飛機票、電報稿、保險單)之上。
本身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就存在著不可協商的這種特征,雙方都可以提前合同制定格式條款,盡管這可以提高各方在實際交易過程當中會產生的相關的效益,但是現在來看,合同格式條款其實也違背了契約自由的這一合同精神的。而且,合同格式條款的法律效率也有很嚴格的限制。
合同范本的優勢 第三篇
《xxx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合同范本的優勢 第四篇
從格式條款的產生原因來看,其具有如下特征:
1、單方制定、不可協商。格式條款的使用者預先將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方并不參加合同條款的制定,也沒有進行協調的余地,而只能對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規格化、定型化。從合同內容方面來說,格式條款的內容為一個整體,不允許變更,除了締約時間、對方當事人和標的數量等,合同雙方主要的權利義務都已經定型化。格式條款一經制定出來,就會在較長的時間內保持穩定,對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對待。
3、對象廣泛、重復使用。適用對象的廣泛性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適用于與其交易的所有同類交易對象,即只要這些對象與其交易,都以該格式條款作為基礎。反復使用,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多次使用該格式條款,而不是為某一次或幾次特定的交易而專門擬定的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