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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電站土地預審合同范本 第1篇
一、配套工程(送出線路工程,核準制)
編制《項目核準申請報告》向省能源局申請核準,支持性文件可由縣級有關部門出具。須提交以下文件:
(一)送出線路工程初步設計(代可研)審查意見;
(二)^v^門出具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保部門出具環境影響評價意見;
(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制)
(一)光伏電站
1.前期工作
向省能源局申請開展前期工作,須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業主與縣級地方政府簽訂的開發協議;
(2)光資源評估報告;
(3)縣級主管部門(設區的由市級主管部門)出具上報文件。
2.項目備案
由省能源局進行備案,備案前須爭取到國家指標配額。備案須提交以下材料:
(1)縣級主管部門(設區的由市級主管部門)出具上報文件;
(2)光資源評估報告(一般由省氣象局出具);
(3)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土地使用說明;
光伏電站土地預審合同范本 第2篇
1、建設農業光伏電站首先要對太陽能資源進行論證,在資源滿足可開發條件下,再與地方政府簽訂投資開發協議,然后進一步落實土地面積、土地性質等;
2、通過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州能源主管部門將項目向省能源局申報列入“三年滾動計劃”前期工作項目;
3、項目列入“三年滾動計劃”前期工作項目后開展相應前期工作;
4、項目業主自愿參與年度省能源局組織的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競爭性配置;
5、項目如取得規模配置后,按要求向省能源局申請備案,項目備案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法律依據:《^v^勞動法》 第十條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第一條 光伏電站價格:
光伏電站土地預審合同范本 第3篇
第一條 為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根據《^v^可再生能源法》、《^v^電力法》、《^v^行政許可法》,以及《^v^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個人等作為項目單位,投資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七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情況,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項目規模申請。^v^能源主管部門結合各地項目資源、實際應用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情況,統籌協調平衡后,下達各地區年度指導規模,在年度中期可視各地區實施情況進行微調。
第八條 ^v^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年度指導規模,在該年度內未使用的規模指標自動失效。當年規模指標與實際需求差距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可適時提出調整申請。
第九條 鼓勵各級地方政府通過市場競爭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補貼標準。優先支持申請低于國家補貼標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第十條 省級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門依據^v^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和^v^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年度指導規模指標,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項目備案工作應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特點盡可能簡化程序,免除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及社會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三條 各級管理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變更項目備案文件的主要事項,包括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規模、運營模式等。確需變更時,由備案部門按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在年度指導規模指標范圍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備案之日起兩年內未建成投產的,在年度指導規模中取消,并同時取消享受國家資金補貼的資格。
光伏電站土地預審合同范本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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